- 第一條:本會名稱為新北市工商促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- 第二條: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- 第三條:本會以促進新北市工商建設之發展與進步,並提昇工商品質促進工商情感交流為宗旨。
- 第五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。
- 第六條 :本會之任務如下:
- 一、增進會員間社交聯誼協助地方公益事業。
- 二、舉辦與工商建設、發展有關之研討會及座談會。
- 三、出版會刊及有關刊物。
- 四、提供會員最近國內外工商資訊服務、並增進情感與意見之交流。
- 第七條 :本會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:
- 一、本會發起人經繳納會費後,均得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凡籍設新北市滿二十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之國民,認同本國體制定贊同本會宗旨,在社會上具有信譽、品德優良者或公司、行號、工廠設於本市之工商業者,或具備工商專業知識、技能之專家、學者,得經擔任本會顧問。
- 第八條 :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- 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,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再此限。
- 二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- 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- 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- 第九條 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- 第十條 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- 一、死亡。
-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- 第十一條 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- 第十二條 :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- 第十三條 :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- 第十四條 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- 第十五條 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: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- 第十六條 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 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- 第十七條 : 本會置理事 15 人、監事 5 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向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2 人,候補監事 1 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 足原任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之當 選名次,以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- 第十八條 :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-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-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-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-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- 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-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- 第十九條 :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 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- 第二十條 :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:
- 一、監察理事工作之執行。
-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-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-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-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- 第廿一條 :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- 第廿二條 :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為壹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 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(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)
- 第廿三條 :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- 第廿四條 :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 :
-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-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-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-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- 第廿五條 : 本會置總幹事 1 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 解聘時亦同。
- 第廿六條 :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
- 第廿七條 :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- 第廿八條 :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,名譽理事若 干人、顧問與榮譽會員各若干人,其聘其與理事、監 事之任期相同。
- 第一條: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 召集時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 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- 第二條 :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- 第三條 :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通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 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以下事項之決議以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。
-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-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-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-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-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- 第四條 :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 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 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。
- 第五條 :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,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 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 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- 第六條 :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,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 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,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 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,另行改選。
- 第七條 : 本會應於召集會員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紀錄應於閉會 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- 第一條 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:
- 一、入會費 : 新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二仟元會費 ( 含常年會費 : 共計新台幣壹萬元 )
- 二、常年會費 : 新台幣捌仟元。( 上屆未繳會費,則視同新 會員繳納 )
- 三、事業費
- 四、會員捐款
- 五、委託收益
-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
- 七、其他收入
- 八、107年11月15日第23屆會員大會中提案通過委員應繳納樂捐二仟元作為社會服務經費。
- 第二條 :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- 第三條 :本會每年編造預 ( 決 ) 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 ( 後 )2 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 會審核,並於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- 第四條 :本會會員婚喪喜慶 ( 以請柬為主 ),本會贈送高架花籃乙對。
- 第五條 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- 第一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- 第二條: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- 第三條 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